【转载】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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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扬财税 京津冀区域第一中心

一、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三、福利费的支付形式及税务处理

(一)用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用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费满足上述条件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作为“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正常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在核算上仍按照福利费支出核算,该行为未造成税款的减少,我们认为也可按照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二)凭票报销的福利费(不考虑增值税)

1. 集体享受的福利费

以餐费为例,对于企业与外部食堂签订协议,按员工就餐次数等结算,企业可凭借外部食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同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享受的福利费

对于个人享受的福利费,可凭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发放福利补贴,如给员工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取暖费补助等,通过让员工提供发票报销的方式。这种方式涉税风险比较大,原因一方面为发票不合规,如取得个人抬头发票、员工为了报销相关费用可能会取得虚开发票,另一方面通过该种方式发放一般会漏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种方式发票内容可能与业务实质并不完全相同,且每月报销金额与人员固定,很容易被认为实质就是发放补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都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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