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苏奎 | 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食堂安全关键在学校—食堂利益关系

转载4个月前发布 SanS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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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和食品安全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旦“结合”成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引爆舆论、轰动全国是大概率事件。即使最终事情得到了解决,学校的教学秩序已经受到严重影响、投资人损失也不小,监管机构被问责,有些家长还可能涉嫌违法,可以说没有赢家。舆论退潮后,有可能找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与解决之道吗? 在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中,如果存在食堂外包的现象,往往成为事件焦点。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学校食堂外包究竟有无违法或者违反政策规定呢?《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显然,学校食堂是可以对外承包经营的。 2018年1月28日,教育部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在2019年2月20日公布的正式版本《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却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显然,教育部门对于学校食堂能否外包经营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折,。也就是说,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章)来看,食堂外包是合法的。不过地方上也会有更细致的规定,例如四川省食药监部门在2014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有人认为,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不在相应规定的约束范围内。但如按此逻辑,?从规定的目的分析,仍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因年龄尚幼,身体处于发育阶段,食品安全和营养问题更为敏感,且学生对食品的安全性识别能力更低,为了更好地保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此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于食品安全,并不得将食堂外包。换句话说,“不得对外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不是对不同性质学校的约束性规定,而是对不同阶段学生的保护程度的差异性规定。所有对义务阶段学校的管理规定都应该同时适用于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如不然,岂不是纵容此类学校堂而皇之逃避监管!由此,对义务阶段的学校不得将食堂外包经营的理解应该是义务阶段的学生应该在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就餐,或者是有义务阶段学生的学校应该有自主经营的食堂,十二年一贯制的学校可以同时引入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这样才更合乎逻辑。然而,还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策与国家规定也有矛盾之处。在法律上层级上,地方性政策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能称为法律,而国家的规定是部委规章,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在法律层级上远高于地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四川学校食堂外包并不能称为违法,只能算是没有遵从地方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2019年4月1日开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将在国家层面正式合法化食堂外包,地方监管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规范这种模式,如何利用这种模式强化食品安全。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相当健全。国会立法要求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凡是接受联邦全国学校午餐(NSLP)和早餐(SBP)项目资助的学校应该每年至少2次接受卫生部门强制性食堂卫生检查,且学校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的检查报告,公众可以要求学校提供报告副本。纽约教育局管理着美国最大的中小学教育系统,中小学生超过100万,其属下的学校食品办公室负责向纽约中小学校提供早餐和午餐,早餐服务的学生约23万,吃午餐的学生更超过了62万。规模如此之大,开支自然也相当庞大,除开联邦政府的拨款外(午餐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2017年市教育局开支就高达5.2亿美元。为担负起如此之大的责任,纽约市在联邦法律之外,又精心设计了相应的监管体系。人是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为保障食品安全,所有学校的厨房人员都要接受纽约教育局专门的任职和在职培训,如厨师和助理厨师需要接受2周的培训,其他人员培训时间为1周。除了教育部门的培训外,每个学校还要至少保证有一名人员参加过卫健部门有关卫生和食物处理的专业培训,完成15小时的培训后获得卫健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防护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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