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劳务派遣厨师给内部食堂做饭,可以代开购菜发票吗?

转载4个月前发布 SanS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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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劳务派遣厨师给内部食堂做饭,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连购菜无法取得的发票一并代开吗?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厨师到我公司做饭,由于买菜的发票不好获得,请问劳务公司可以代开食堂费用发票给公司吗?

解答:

不可以。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与经济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后果很严重,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且还面临着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因此,劳务公司只能按照实际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

实务中,对于食堂购买食材无法取得发票,该如何解决呢?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注意上述规定中的用语是“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是“补贴”,而不是购买的物资等。因此,可以将企业的职工食堂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内部核算单位处理,当职工食堂不能达到收支平衡时,再由企业给予“经费补贴”。企业给予自己内部单位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肯定就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企业应将内部食堂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而不要把食堂所有的账务并入企业的经营账务。企业内部食堂,依法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购买食材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也是没有影响的。当内部食堂无法达到自收自支平衡时,企业给予食堂经费补贴,可以由食堂开具收据等方式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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