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餐饮企业承包单位内部食堂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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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怀文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因此近年来很多单位选择餐饮企业对内部食堂进行承包。

内部食堂,主要是解决单位内部员工上班期间的伙食问题,或者同时承担部分单位接待任务。由于内部食堂,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甚至单位还有补助,所以对于单位食堂有特殊的涉税规定。

一、单位内部食堂的涉税规定

(一)单位内部食堂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单位内部食堂,主要是为了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它不具备对外经营(销售服务)性质,因此,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学校食堂免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增值税: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二、餐饮企业承包内部食堂的类型及其财税处理

(一)承包学校食堂经营

根据上述的分析,餐饮企业承包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历教育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是免增值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学历教育学校的食堂,比如各类培训学校的食堂,不属于免增值税范围,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企业对于承包免增值税的学校食堂,应单独核算。

目前对于承包学校食堂经营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和个人所得税,并无特别的优惠政策,因此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如果是公司制企业的,为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将各承包点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经营。如果是个人承包学校食堂的,也可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承包一般单位食堂

1.以发包单位名义营运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餐饮企业承包单位内部食堂后,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而是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的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且只对发包人单位内部职工提供服务的,饮食收入可以免增值税。

由于上述税务规定较为模糊,且无更多的关于承包的相关规定,实务中非常容易引起税务争议。而且,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承包人肯定会从承包中获得部分经济利益。承包人通常是以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供货的形式来获取主要经济利益,即承包方一般是通过关联方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供货从单位转走经济利益,承包后单位食堂与单位员工之间的结算等维持原单位的运作模式。

【案例-1】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并以被承包单位名义运作的财税处理

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与某甲大型制造企业签署了内部食堂的承包协议,协议约定:

1.某甲企业免费提供其内部食堂供味香居使用,水电气均由某甲企业提供;

2.内部食堂继续以某甲企业名义进行运作,只对某甲企业内部提供餐饮服务,不能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3.所有菜品销售价格,均需要取得某甲企业的认可;

4.某甲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餐的充值服务,员工在食堂刷卡消费,味香居不在食堂收取现金或扫码支付;

5.味香居根据刷卡消费金额与某甲企业结算,结算时味香居需要提供食堂原辅材料采购的正式销售发票(货款支付给发票开具单位),剩余款项以味香居安排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管理费名义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其中管理费占比5%。

6.食堂主要厨师每月必须更换一次,食堂供应的菜品每月必须更新30%。

根据上述协议,2021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下属的味香居食品有限公司配送原辅材料:免税鲜活肉禽蛋和蔬菜等30万元,税率9%的食材10.9万(含税),税率13%的食材11.30万元,合计食材货款52.2万元,在次月5日前支付到发票开具单位。

2.结算总额62.7万元,剩余10.5万元有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差额),在次月5日前支付到发票开具单位。

解析:

1.虽然是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承包食堂,但是食材供应却是由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供货,因此供货单位属于货物销售,而不是提供餐饮服务。

味香居食品有限公司配送原辅材料,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 52.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 3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9%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0.9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13%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1.3万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食堂虽然是由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承包,但是由于是某甲企业自行管理并按期内部制度运作,某甲企业支付厨师团队的工资及管理费,因此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属于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并简易计税。

根据案例描述,扣除工资后的管理费为0.5万元,应计税额=0.5×5%/(1+5%)=0.024万元。

因此,味香居集团8月份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476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024万元

对于厨师团队的工资,味香居集团按照正常的工资计提与发放程序进行和会计核算。

2.以承包方名义营运的

由于承包后,完全以承包方的名义,实际上就变成了餐饮企业承包或承租对方食堂的场地、设施或设备等在自主经营,不具备免增值税条件,应按照正常的经营申报纳税。

在餐饮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发包方通过补贴的形式要求餐饮对内部员工以低于市场价出售,餐饮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应作为餐饮服务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计算并申报纳税。

【案例-2】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并以自己名义营运的财税处理

某A大型制造型企业,为解决其工业园区的吃饭问题,引进了两家餐饮企业承包内部食堂,餐饮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A企业的内部员工和供应商办事人员等都可以在食堂就餐。A企业为内部员工每月提供一定额度的就餐卡,由员工自主选择食堂消费,然后由A企业跟承包食堂的餐饮企业结算。餐饮企业按照市场价缴纳食堂租金和水电费等。

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公司承包了其中一间大型食堂,按照协议2021年8月份需要支付租金5.25万元(含税,简易计税),水费和燃气费3.27万元(含税,税率9%),电费2.26万元(含税,税率13%)。前述款项都已经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8月承包的食堂取得收入106万元,其中由A企业职工刷就餐卡消费63.6万元,味香居给A企业开具了餐饮服务普通发票63.6万元(含税)。

以上款项,双方在8月31日以净额结算。味香居餐饮管理集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

1.收到费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房租 5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水电气费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78万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78万元

2.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4万元

应收账款-A企业 6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3.收款

借:银行存款 52.82万元

应付账款-A企业 10.78万元

贷:应收账款-A企业 6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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