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在客人连续购买7部价值万余元的苹果手机后,手机店店主李先生感到有些不对劲,便报了警,没想到真的牵出一桩刑事案件。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这起案件详情。
今年2月4日,李先生接到了一位昵称为“托运”的微信好友请求。对方表示要为公司采购3部512G内存的iPhone 15 Pro Max手机。李先生与“托运”商定了每部手机1万余元的交易价格。很快,“托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500元定金。待手机到店并完成交易后,“托运”安排快递员取走了手机,并支付了尾款。不久后,再次联系李先生,要求追加购买4部同款手机,并提出更换收款账户,理由是公司内部财务规定。
李先生心中生疑,询问“托运”财务为何会有这一特殊采购要求,“托运”解释称是为了单位报账便利。李先生又向同行咨询,得知这种反常行为很可能与洗钱活动有关。于是,他要求“托运”提供身份证明,但收到的身份证照片明显系伪造。李先生觉得自己可能遭遇了洗钱团伙,遂报警。
经查,男子黄某在2024年初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托运”建立了联系。“托运”计划购买并出售一批手机,并将所得款项转换为虚拟货币“U币”,询问黄某是否有偿帮忙进行资金流转。黄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其个人银行账户因此受限。但为获取利益,他借用了朋友和亲戚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支付手机定金,提供自己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给“托运”注册跑腿软件从李先生处取走手机。在“托运”卖出手机后,也是用黄某提供的银行卡收款。黄某将所得款购买“U币”后转移给“托运”,完成洗钱。
今年6月3日,黄某被移送至黄浦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资金流转、快递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黄某在明知所涉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在多个环节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金额共计18万余元。经黄浦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黄浦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2万元。